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學前特殊教育學生安置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機構: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轄管之私立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三、適用對象:經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且設籍臺南市之學前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殊幼兒)。
四、安置原則: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安置,以滿足學生學習及特殊需求為前提,考量無障礙環境及參考家長意願,經鑑輔會綜合研判,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以每班安置二名特殊幼兒為原則。
(二)安置相同班級名額有限時之順序:
1.依志願序。
2.依年齡序:志願序相同時,以五歲組、四歲組、三歲組、二歲組為安置順序。
3.同年齡組特殊幼兒之安置序位,比照該學年度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之優先順序規定辦理。
4.以上順序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未到現場者由鑑輔會代為抽籤,家長或監護人不得異議。
五、辦理方式:
(一)幼兒園應於每年一月據實填報下個學年度班級狀況及缺額。
(二)家長或監護人填寫安置申請表,須填寫三個志願,以利鑑輔會安置。
(三)鑑定安置會議當天,家長或監護人未到現場又無委託代理人出席者,由鑑輔會逕行處理。
(四)完成鑑定安置程序後,家長或監護人應依鑑輔會規定期間,持安置結果報到單至各安置幼兒園報到,若逾該學年度第一學期之教保活動課程起始日期仍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致有損相關權益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負責。
六、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不得在新生報到截止前,事先允諾或拒絕特殊幼兒就讀。
(二)幼兒園之安置特殊幼兒名額尚有缺額時,應優先安置暫緩入學特殊幼兒;如仍有缺額,始得安置適齡之學前幼兒。
(三)接受安置之特殊幼兒,應經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參加一般幼兒入學招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