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學校、民間法人與登記
立案之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申請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
辦路跑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路跑活動:使用本市境內道路舉辦以單純人力運動之路上活動,含
健走、馬拉松及鐵人三項等賽事。
(二)管制區域:指活動範圍涉及本市所轄北區、中西區、南區、東區、
安平區及安南區等之行政區域。
(三)非管制區域:前款所稱管制區域外其餘本市所轄行政區。
三、主辦單位舉辦之路跑活動距離達三公里且預定參與人數達三千人以上
者或屬競賽性質達五公里以上者,適用本計畫。
四、主辦單位舉辦路跑活動應依本市舉辦路跑活動檢核及注意事項表規劃
辦理並依活動執行計畫書及交通維持計畫書執行。
五、主辦單位於本市舉辦路跑活動,應於活動報名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
(含電子光碟一份)向本市體育處提出申請:
(一)本市舉辦路跑活動檢核及注意事項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三)活動執行計畫書(如附件三)。
(四)交通維持計畫書(如附件四)。
(五)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如附件五)。
(六)經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公立機關學校
者免附。
申請案件由本市體育處審核,並彙整提供各道路主管機關准予臨時
使用道路後函復主辦單位;申請活動路線非本市所管道路,請主辦單
位憑活動申請許可證明逕向道路主管機關完成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許可
程序。
如為特殊案件者,由本市體育處召集相關機關(單位)召開審查會
議共同審查。
六、本市非管制區域舉辦各項路跑活動同區域同日僅核予一場活動,如有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提出申請時,依收件時間決定優先順序。但申請活
動路線不重複者,經有關機關(單位)審查通過,不在此限。
七、管制區域道路舉辦之路跑活動,每月以二次為限,得依本市舉辦路跑
活動申請路線(如附件六)範圍內規劃辦理。
如需調整活動路線,應經相關機關(單位)審查同意;特殊案件依
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八、路跑活動不得於全國性升學考試日期舉辦。
九、主辦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申請:
(一)未於活動報名前二個月提送申請資料。
(二)活動執行計畫書未依本計畫規定規劃。
(三)申請使用範圍及時間已有其他單位申請獲准。
(四)經審查會議決議,認定有不宜之情事。
(五)經本市體育處及相關權責單位認定該範圍及時間不宜舉辦路跑活動
。
(六)申請資料不完備經本市體育處通知補正而未於時間內補正,或修正
後仍未符合本計畫之規定。
十、主辦單位應於活動開放報名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依報名人數限額計
算(如附件七)。
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保證金者,本市體育處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經
二次通知屆期仍未繳納,二年內不得於本市境內舉辦路跑活動。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查無待辦事項後由本市體育處無息退回,倘有
毀損相關設施等狀況時,經本市體育處限期修復,屆期仍未修復者,
本市體育處得代為修復,相關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另追償
之。
十一、主辦單位經核准舉辦路跑活動期間,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噪音管制區內擴音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值,違
反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噪音管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活動結束後遺有廢棄物或汙染物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環境衛生
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給站擺放位置、醫護規劃、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選手服務等,未
依核准計畫書辦理並涉及民眾權益之情事者,沒收保證金,並禁止
隔年度舉辦。
十二、本試辦計畫自公布日起試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