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
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先進運輸系統路網規劃、路線與場站規
劃、環境影響評估、運輸系統整合、公共設施之配合
規劃、營運規劃、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
人力規劃與培訓、財務規劃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二、工程管理課:軌道運輸系統工程路線、場站與附屬設
施調查、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軌道系統設
備含月台門、車輛、號誌、通訊、電力設施、通風、
機廠設施等規劃、設計、審查、採購、安裝、測試、
驗收、運轉、維修等施工及營運之履約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工程員、課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綜合規劃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