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促進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南市農產運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農業事業)企業化經營及激勵各農業事業人
員工作潛能,提高生產力,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農業事業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農產運
銷股份有限公司獎金提撥總額以不超過二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肉
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獎金提撥總額以不超過三點五個月薪給總額限。
三、考核獎金部分:
(一)各農業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者,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考核
獎金提撥總額以不超過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
司考核獎金提撥總額以不超過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各農業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乙等者:
1.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考成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者,其考核獎金提撥總額以不超過零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2.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1)工作考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
提撥總額以不超過一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2)工作考成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
提撥總額以不超過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各農業事業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撥用人費後,
始可提列績效獎金。
(二)當年度審定決算無盈餘或虧損之農業事業,不發給績效獎金。
(三)依據各農業事業當年度決算盈餘達成率提撥,其績效獎金提撥總額
以不超過各農業事業ㄧ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四)各農業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核發,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
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績效獎金核算公式如下:績效獎金=各農業事業一點五個月薪給總
額×(本年度決算盈餘數/本年度預算盈餘數)。
前項決算盈餘以當年度未發放獎金前之稅前盈餘數扣除當年度考核
獎金發放數之賸餘數計算,獎金提撥發放總額並不得造成各農業事業
當年度虧損。
五、各農業事業於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
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因素等核算估計,編列經營績效獎金預算。
六、各農業事業至年終審定決算時,實際核發之經營績效獎金總額應併用
人費決算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