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農業事業)之業務進步發
展、健全市場之經營管理,加強市場之檢查、輔導及考核,並規範年
終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項目、計分標準、配分比率等由本府農業局另行公告。
三、考核成績等第:
(一)考核成績依序分甲、乙、丙、丁四等第。
(二)考核分數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未達六十分者列丁等。
四、各農業事業年度考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各農業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甲等者,該公司考列甲等人數,以
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八為最高額。
(二)各農業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乙等者,該公司考列甲等人數,以
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五為最高額。
(三)各農業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丙等者,該公司考列甲等人數,以
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五為最高額。
(四)各農業事業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丁等者,該公司考列甲等人數,以
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為最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