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滿足臺南市長期照顧(簡稱長照)需要者申請輔具租借購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所延伸之評估需求,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服務單位:需為本中心特約長期照顧專業服務單位,並需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臺南市政府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
四、服務對象:由本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為長期照顧需要者,且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四)五十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五、服務方式:由服務單位中具有甲類輔具評估資格之評估人員,提供服
務對象輔具評估報告。
六、補助標準:
(一)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二)相同輔具項目不重複補助評估費用。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服務單位應與本中心簽訂「臺南市政府辦理特約長期照顧輔具評估
服務契約書」,並辦理評估服務。
(二)本計畫內容若有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
準」及本中心特約長期照顧輔具評估服務契約書等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