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優生保健法(以下簡稱本法 )案件,依法妥適及有效裁處,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 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 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 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