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長照提供者)申請提供長期照
顧服務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作業,及本業
務之輔導單位應辦理事項,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提供家庭托顧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
十二條所定情形)。
(二)設有社區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且提供家庭托顧者
。
四、家庭托顧輔導單位(以下簡稱輔導單位)資格:
(一)除家庭托顧服務外之長照服務特約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臺南市,由本局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為長期照顧需要
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或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
協照顧津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五十五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以下原住民。
4.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六、補助原則:
(一)原則
1.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者,並依其各
級給付額度進行服務規劃。
2.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負額,補助標
準及自付比率依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辦
理。
3.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1)一般戶。
(2)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
(3)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收入戶、符合領取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
4.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之服務、服務
內容服務主體非為長期照顧需要者,則需自行負擔費用。
(二)經核定補助之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變更自補助條件
事實發生日起生效:
1.福利身分別變更。
2.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3.聘僱外籍看護。
4.其他補助條件變更。
前項事項應主動通知本局,無者經查證屬實,仍自補助條件事實發
生日起,變更其補助資格;補助變更致有溢領並應繳回溢領款。
七、服務流程:
(一)服務評估:本局依據長期照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度及照顧問題清
單以及照顧組合表,與服務對象討論後擬定照顧計畫。情況特殊者
並經本局照管專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流程:
1.長照提供者應與本局簽訂「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特約長期照顧家
庭托顧服務契約書」,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2.服務對象首次接受服務時,長照提供者應核對服務對象身分證
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
時,應通知局。
3.長照提供者提供服務,應配合本局收集資料及登錄;事後應完
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法保存至少七年。
4.為確保服務服務對象品質,長照提供者應依與服務對象簽訂書
面服務契約。
5.服務對象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應予適當之協
助。
八、長照提供者應注意事項:
(一)每日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
外,每週五天至六天,每日至少十小時,托顧家庭開放收托服務時
間,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收托時間需事前報本局備查。托顧家
庭開放期間應至少保持一名照顧人力。
(二)替代照顧者於照顧服務員離開照顧現場時,應協助替代照顧。
(三)應建立個案服務紀錄,對於所提供服務應做成紀錄,並隨時更新之
,個案紀錄應包括個案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自費或接受補助、
接受服務的日期、頻率、時數與服務內容、以及因服務所發生的意
外事件等。
(四)照顧服務員之服務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
領補助費用。
(五)長照提供者應建立服務對象或家屬申訴管道及表單,並針對調查結
果進行解決、回饋處理及追蹤。
(六)長照提供者對於其服務之服務對象資料有保密的義務,非經本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或機關同意不得將相關資料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
(七)長照提供者針對暫停服務達三十天之服務對象,應於服務暫停後持
續續追蹤後續之情形並做成紀錄函報本局,並由本局同意核備;如
遇服務對象或家屬希望停止服務即可辦理結案。
九、輔導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協助有意願者設立托顧家庭:
1.發掘潛在家庭托顧服務提供者。
2.協助照顧服務員檢核住家之照顧服務環境等相關中央訂定之設
立標準程序。
3.協助托顧家庭取得設立許可。
4.協助托顧家庭發展替代照顧機制。
(二)協助托顧家庭帳務管理:包括服務費用收取、費用申報、核銷等相
關事宜。
(三)協助托顧家庭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1.協助托顧家庭管理服務紀錄。
2.協助托顧家庭訂定收費規定。
3.協助托顧家庭相關申訴處理。
4.協助托顧家庭發展轉介機制。
5.協助家庭托顧服務人員減少職業災害,強化工作技巧。
(四)輔導單位應置專責輔導人員,其資格需符合下列三項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
科畢業。
2.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
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
程、科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
工作經驗。
3.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
以上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輔導單位每年至少新增一處托顧家庭,並完成特約程序,於年底結
算時,僅輔導托顧家庭但未完成設立者,須繳回輔導開發托顧家庭
補助款項之五成經費;未有輔導托顧家庭者,須繳回輔導開發托顧
家庭補助款項之八成經費。
十、本計畫內容若有未盡事宜,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
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本局特約長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契約
書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