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罰基
準如附表。
三、前點違規次數計算,係以每一市區汽車客運業業者最近回溯一年內違
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本基準生效前
之違規則不予計入。
四、違規事件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