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 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依法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 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 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 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