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消防人員於依據消防法第十九
條規定,執行勤務致人民財產有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得酌予補償,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補償範圍,為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需要,非使用、損壞
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對於人民建築物、車輛或其他
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但
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三、本作業程序所指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房屋本體部分,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且領有合法房屋證明
文件者。
(二)車輛:經依法登記,且領有行車執照者。
(三)其他物品:不具有消費性之動產。
四、申請損失補償者,應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請求補償之項目、金額清單及照片或錄影等證明資料。
(三)請求建築物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具備下列其中之一):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測
量成果圖正本。
(2)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承租人必須提供租賃契約。
(四)請求車輛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經依法登記之車籍資料。
2.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求其他物品損失者: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如申請人
支付對價之發票或收據等。
五、本局受理補償之作業流程(如附表一)、流程圖(如附表二)、補償
紀錄表(如附表三)、補償紀錄照片(如附表四)、和解書(如附表
五)。
六、申請損失補償者,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