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公務人員
及醫事人員職缺遴補速度,縮短職務空缺期,以利業務推展,特訂定
本處理原則。
二、本局所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接獲調任派令後,因
故自願放棄調任,致影響本局所辦理所遺預估職缺遴補(含陞遷、提
列考試任用、外補)作業者,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對本局形
象及相關人員權益之影響,按情節輕重,酌予適當之行政懲處。
三、當事人於本局辦理所遺預估職缺補實作業前,即以書面向人事室提出
放棄調任者不予處分。職缺補實程序中始以書面向人事室提出放棄調
任者,其懲處額度如附表。
四、當事人對於懲處結果有異議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
受懲處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申訴書向本局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