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南科管理局)之補助建設經費,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
助地方政府建設經費處理原則」,建立計畫提送、審查及執行機制,
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提送範圍:以實施及建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邊界或設施向外延伸
三公里範圍內區域之下列事項及計畫為限。
(一)交通及道路環境改善項目。
(二)加強地方與園區警政之設施、裝備及其專案性計畫。
(三)加強地方與園區消防之設施、裝備及其專案性計畫。
(四)加強地方與園區環保之設施及其專案性計畫。
(五)均衡或提升地方與園區教育、文化水準及其專案性計畫。
(六)加強園區周邊醫療及保健。
(七)辦理園區特定區土地使用、規劃及都市計畫之檢討。
(八)其他經計畫審查小組同意提送之項目。
三、提送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土地取得經費、維護費用及人事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同一計畫重複接受中央補助。
(三)各機關辦公廳舍修繕或非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四、作業方式:
(一)提案:
1.計畫提案單位提送計畫,應依輕重緩急排列優先順序,填寫「
申請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建
設經費計畫書」(附表),並檢附 Google 地圖標示明確施作
地點及符合規定之標示送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政稅務
局)彙整。
2.各機關提案如涉及其他機關職掌業務,應由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計畫後提案。
3.南科管理局建議本府協助事項,由業務主管機關優先評估列為
提送計畫。
(二)審查:
1.計畫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府秘書
長、財政稅務局局長擔任,邀集本府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組成計畫審查小組。
2.配合南科管理局通知本府補助計畫提送時程,由財政稅務局彙
整計畫提案後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計畫可行性及經費分配額度
。
3.計畫提案單位應於審查會議列席說明計畫執行內容,本府並得
邀請南科管理局、安定、善化、新市三區公所及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列席共同審查。
(三)執行:
1.審查通過計畫由財政稅務局彙整,提送南科管理局確認後,與
南科管理局簽訂補助地方政府建設經費合約。
2.各機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3.補助經費或賸餘款不得移作他用。
4.計畫提案單位應於合約規定之期限內執行完畢且完成請款程序
,避免發生補助款被收回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