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警佐隊員晉升警正隊員職
務,期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拔擢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參加遴選:
(一)現任警佐隊員,且經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
警正官等訓練合格。
(二)具警正資格之警佐隊員。
三、作業程序
(一)遴選作業由人事室於每年度五月份通函各科室(中心)、大隊暨所
屬分隊,轉知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已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人員檢證
參加遴選。
(二)本遴選應就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
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當年
度四月三十日止,按積分高低填造名冊(如附件二),報請局長交
付本局甄審委員會審議。
(三)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審議後,名冊以電子郵件公告,其有效期間為當
年度七月一日至次一年度六月三十日止。期間如遇警正職務出缺,
按名冊逐月辦理補實。
四、有關評分標準表內各項配分如下:
(一)學歷項目佔七分、考試項目佔七分:以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已取得
證明為限。
(二)年資項目佔十分、考績項目佔十分、獎懲項目佔六分:以警佐一階
以上職務期間為限。
(三)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項目佔十八分、訓練及進修項目佔六分、語言
能力項目佔六分、領導能力或溝通協調項目佔十分。
(四)綜合考評項目佔二十分:本項對於他機關調進本機關服務具參加陞
任資格人員,需任職本機關滿二年後,始予計分。
五、自施行公布日起,其他消防機關調進本局服務之警正隊員,應自願降
調為警佐隊員,按本要點參加遴選依序晉升。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及本局甄審委員會決
議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