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預算,將回饋金額百分之九十供
發放新化區那拔里及羊林里里民生活扶助及其所需行政作業費用,回
饋金額百分之十供作那拔里及羊林里辦公處運用於社區,以提升補助
效益,具體落實對超高壓變電所所在地里民之生活照顧,特訂定本規
範。
二、本規範所稱當年度,指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盈餘產生年度。
三、本規範補助對象為當年度設籍臺南市新化區那拔里及羊林里滿一年(
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設有戶籍)之里民,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受補助要件者之外籍或大陸配偶。
(二)於當年度出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仍設籍。
(三)於當年度死亡。
(四)應屆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入學生,於當年度因就學需要遷出,並重
行遷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仍設籍。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由臺南市新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新化區公所)造冊
憑辦;符合前點但書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由新化區公所
通知受補助對象分別檢具居留證、法定繼承人之切結書、在學證明,
經審核無誤後,以轉帳方式撥款。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新化區農會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帳戶以憑辦
理轉帳,不得要求提領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同一戶籍並檢具同意書
者,得匯入指定人之帳戶。
六、對核定補助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生活扶助金核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新
化區公所提出申覆,經查證屬實者,補發之。
七、已受補助之對象經查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新化區公所應追繳其已領
之補助款項。
八、本規範經費來源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納編於區公所代辦經
費科目辦理,未獲該公司回饋金時,停止辦理補助。
九、同一年度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及程序,應符
合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