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者穩定就業,以改善其經濟
生活,協助家戶脫貧,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三、補助資格: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由同一事業單位僱用,連續就業滿三個
月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三十五小時以上。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請假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致平均每週工時未達本計畫
規定者,仍得領取本津貼。
(二)經本局推介參加照顧服務員訓練,並媒合至政府辦理之居家服務單
位,從事居家服務,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以上。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當年度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須加蓋事業單位大
小章)。
(三)薪資證明。
(四)工作時數證明。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受補助者應為列冊人口)
(六)領款收據。(附件二)
(七)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八)委託書。(附件三)
本局審核後函復申請人,符合者由本局辦理撥匯轉帳事宜。
五、補助標準:
(一)任職滿三個月,於第四個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於同一事業單位任
職滿六個月,於第七個月再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每人每三年補助一次。
(三)已領取其他單位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申請。
六、相關規定:
(一)受僱期間之認定,自申請者到職投保生效之日或在職證明上記載之
到職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申請者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發現後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溢
領費用。
(三)申請本津貼須於符合資格之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四)申請人為雇主、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旁系血親者,不得
申請。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八、本計畫奉可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