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各界參與
公益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推動本市綠色運輸,建立低碳城市,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納為本局管理之自行車
租賃站,含租賃站站體及自行車。
(二)捐贈:指捐贈者出資捐款予本局,由本局辦理租賃站興建、維護及
營運。
三、捐贈租賃站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經本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
五、捐贈者應填寫指定捐款用途聲明書如附表二,將租賃站捐贈經費匯款
至本局代辦經費專戶(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辦經費專戶 009045097204
),經市庫管理系統確認無誤後,開立收據,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相
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六、租賃站由本局負責設計、施工、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及營運收支均
歸屬本局。
捐贈者應配合租賃站設置施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並於租賃站營運
期間,協助維護設施整潔及安全。
七、捐贈者為租賃站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捐贈者應同意無償提供予本局
設置租賃站。
八、因可歸責於捐贈者之事由,致租賃站需拆除或遷移者,捐贈者應負擔
拆除或遷移費用。
九、捐贈後由本局徵詢捐贈者意願,於租賃站站體適當位置處製作感謝標
示牌,冠以捐贈者建議並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名稱或識別標誌。
十、捐贈者捐贈之租賃站,得於徵得本局同意後,撥放宣導影片及自行車
單側後土除刊登廣告。宣導影片與後土除廣告製作所需相關費用,由
捐贈者自行負擔。
前項播放與刊登期間,以捐贈之租賃站正式營運起一年為限。
十一、捐款之運用應獨立計算,並得透過本局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
,依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每年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本局將全年度辦理情形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