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環保志義工服務組
織體系及管理作業,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並增進環
保志願服務人力之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組織編制及任務:本局環保志義工組織分為環保義工小隊、環保志工
小隊、環保志義工中隊、環保志義工大隊,編制及任務劃分如下:
(一)環保義工小隊:
1.環保義工小隊編制由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里、社區自行
招募成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每小隊設置環保義工小
隊長一人,由各小隊自行推選。
2.任務為協助區、里、社區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服務項目包括:
(1)轄區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
(2)違規小廣告拆除。
(3)協助社區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
(4)髒亂點通報及孳生源清除。
(5)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6)天然災害後協助地區環境清潔之復原及更新。
(7)其他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二)環保志工小隊:
1.環保志工小隊編制, 由至少十五位環保義工完成志願服務基礎
訓練及本局辦理環保特殊教育訓練後,可申請成為環保志工小
隊,環保義工經受訓完成並核發紀錄冊後始登錄為本局環保志
工。
2.任務與環保義工小隊相同。
(三)環保志義工中隊:
1.環保志義工中隊編制,由本市每區公所設置一隊環保志義工中
隊,各區轄內之環保志、義工小隊均為環保志義工中隊之成員
,每中隊設置中隊長一人,由該區之區長兼任。
2.任務與環保義工小隊相同。
(四)環保志義工大隊:
1.環保志義工大隊編制,由本局設置環保志義工大隊,各區環保
志義工中隊均為環保志義工大隊之成員,設大隊長一人由本局
局長兼任。
2.任務為統整各環保志義工中隊。
三、招募管理
(一)環保義工小隊:
1.環保義工小隊由本市各里、社區自行招募成立(新招募成立者
,一里以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成立一隊為原則)。凡年滿
十八歲,關心里或社區環境之熱心公益人士,具備服務熱忱與
興趣、品性良好,志願利用閒暇參與環保服務且不支領酬勞者
均可加入,每隊至少二十名,向當地區公所(即所屬環保志義
工中隊)提出申請,經初審後送本局核備成立。
2.環保義工小隊成立後,有成員新增或退出時,應提報當地區公
所函送本局登錄。
(二)環保志工小隊:
1.環保義工小隊至少十五名義工成員完成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環
保特殊訓練,取得環保志工結業證書後,可向當地區公所提出
申請成為環保志工小隊,經初審後函送本局核備成立。
2.環保特殊訓練由本局統一辦理,完成訓練後核發結業證書,環
保志工小隊核備成立後始登錄為環保志工並核發志願服務紀錄
冊。
3.環保志工小隊成立後,如有義工成員新完成培訓,可向當地區
公所申請新增志工,經初審後函送本局登錄並核發紀錄服務冊
。
四、運用管理
(一)服務計畫及意外保險
1.各環保志、義工小隊每年應建立隊員名冊(含隊長聯絡資料)
、以及年度服務計畫(含服務項目、出勤時間表)提報當地區
公所核備。
2.為保障執行環保勤務之安全,本局每年統一辦理環保志義工意
外事故保險,請各區公所依每年通知期程彙整轄內各環保志、
義工小隊名冊及年度服務計畫函送本局辦理環保志、義工加保
。
3.環保志、義工小隊隊員有異動(人員增減或資料異動)時,應
提報當地區公所更新名冊。各區公所接獲小隊提報異動後,應
儘快向本局提出志義工意外保險加、退保異動申請,新加入義
工請於完成加保後再開始出勤服務,以保障權益。
4.請各環保志、義工小隊依所提送年度服務計畫出勤服務,並自
行督導志義工出勤狀況,凡全年度未實際出勤服務或參加各隊
活動者,次年度應不予納保。
5.環保志、義工小隊如未提送年度服務計畫者,視為該年度暫停
運作,暫停運作連續達三年者視為自動解散,欲恢復運作須重
新申請成立。
(二)志工服務時數:
1.環保志工小隊環保志工之服務時數,由所屬運用單位授權隊長
或專人實地查證執勤情形,至少應每半年統計各環保志工服務
時數,並將時數造冊及出勤簽到表彙整提報當地區公所初審後
函送本局,經核備後自行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核章。
2.非本局登錄之環保志工,其環保服務時數本局將不予認證。
3.未提報加入年度意外事故保險之環保志工,視為該年度暫停服
勤,其環保服務時數本局將不予認證。
(三)各環保志、義工小隊倘有組織重整或更名等情事時,請向當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函送本局申請變更。
五、獎勵及補助費
(一)為彰顯本市熱心環保志願服務工作且有顯著績效之環保志義工對環
保的貢獻及肯定,並藉以鼓勵市民積極參與環保工作,由本局舉辦
績優環保志義工遴選表揚活動,表揚計畫及內容由本局另訂之。
(二)各環保志、義工小隊響應本市環境清潔日活動,及持續推動掃街環
境清潔維護工作所需清理工具購置補助(每小隊每年度最多補助二
萬元),由本局籌措經費編列支應,補助計畫及內容由本局另訂之
。
(三)各區公所負責督導考核轄內環保志、義工小隊服務情形,本局不定
期評核各環保志義中隊督導及運作情形,成績優異者將公開表揚獎
勵,評核項目及辦法另訂之。
六、安全管理
(一)各環保志、義工小隊出勤服務時,應備簽到冊,落實人員出勤管理
,並應隨時增訂公布環保志、義工應遵守之安全注意事項或宣導相
關安全防範案例,請環保志、義工充分配合。
(二)環保志、義工出勤時請務必配合各環保志、義工小隊或活動負責人
指導及工作分配、按時簽到退,並請具備「預防危險、安全第一」
之基本觀念,做好個人安全防護,隨時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主動
防範各種危險或意外之發生。
(三)環保志、義工參與環保服務期間,請注意本身之言行舉止,減少無
謂之困擾,俾利避免發生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之事件。
(四)環保志、義工於服務期間及服務前後途中,請務必注意交通安全,
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致生法律糾紛;如因特殊之業務需要,非駕駛汽
、機車無法達成服務工作目的者,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五)環保志、義工於服務期間內,請與服務單位討論深入瞭解工作任務
及屬性,以利預防工作環境潛在危機,並請隨時與其他志、義工相
互配合支援。
(六)環保志、義工在服務期間,對於週遭之人、事、時、地、物等均請
保持適度警覺,注意有無違反常規或常態之危險徵候,主動向服務
單位反應。
(七)環保志、義工在服務期間,請儘量保持手機或電話可通話狀態,以
備必要之緊急聯絡。
(八)環保志、義工在服務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與服務單位聯
絡,請勿私自解決。
(九)環保志、義工在服務期間,如所在地區遭遇天災或發生流行疫病,
無論本人是否直接受到影響,請務必先連繫或知會服務單位,俾利
瞭解志、義工後續行程。
(十)環保志、義工在服務期間,應配合單位對於志工安全之督導考核,
並於業務報告中即時反應安全相關問題。
七、服務規範
(一)環保志、義工應遵守本局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借服務之
機會或方法,故意為圖利、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如有違反除註銷
環保志、義工資格外,並依法辦理。
(二)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本局、當地區公所及各小隊之
勸導或服務時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將予註銷環保志、義
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