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
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財務行政、歲入預算編審、市庫管理及
公共債務管理。
二、庫款支付科:庫款支付憑單收件、審核、預算餘額查
對、付款及支付帳務處理等事項。
三、公產管理科:公有財產之管理、監督、利用、處分、
清理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推動與列管等事項
。
四、菸酒管理科:菸酒查緝、業者管理、法令宣導及基層
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輔導等事項。
五、綜合企劃科:企劃、業務及公文管考、施政計畫、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服務宣導、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科、室等事項。
六、財產稅科: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工程受益費
、房屋稅、契稅及檢舉案件等稽徵行政事項。
七、使用牌照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之稽徵
、鉅額違章漏稅審議及行政救濟等法制業務諮詢協調
事項。
八、資訊科:資訊作業之規劃與執行、電腦軟硬體設備操
作、管理、維護及課稅資料處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管理、事務、出納、採購
、財產管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
稽核、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稅務員、助理員、助理
稅務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局,辦理轄區內稅捐稽徵等事項,
其配屬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分配。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未任命前,由臺南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局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
請臺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南市政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