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保育治理工作,強化水土
保持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以提升案件處理效能,特規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土保持工程,係指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於山坡地範圍
內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工程。
前項所稱山坡地,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之山坡地。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理之國有地、河川局治(管)理範圍之
土地。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非公用之土地。但具急迫性者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分工不屬於本府權責。
四、本府辦理水土保持工程,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1.工程提案單之擬訂。
2.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3.未達三百萬元工程之執行。
(二)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1.工程提案單之核定。
2.工程計畫之審核。
3.工程業務之督導。
4.三百萬元以上工程之執行。
五、水土保持工程,其施設地點應確有災害情況或位屬災害發生潛勢地區
;設置構造物之目的非屬開發利用或增加土地利用面積。
非屬前項情形者,得由水利局邀集相關機關(單位)辦理會勘,並
彙整相關學者及專家之意見後,簽陳市長授權人員核定。
六、水土保持工程施設地點,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水土保持法且未完成限期改正。
(二)非屬公共使用之區域。
(三)違反相關法令、占用或產權糾紛之情事。
七、本府辦理水土保持工程,其辦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區公所與陳情人至現場勘查提案範圍及災害情形,完成定位(
GPSTWD97 )與照相,得視需要設置安全維護設施以維護民眾
安全。
2.區公所勘查後研提勘查意見、概估需辦工程內容及經費,並填
具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計畫提案單(如附件一),提報水利局
審查。經費項目及單價依本府小型工程單價表(如附件二)。
(二)實勘程序:
1.水利局審查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計畫提案單符合第五點、第六
點規定者,擇期會同區公所辦理現場勘查。
2.水利局填具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
(三)審查及辦理程序:水利局依勘查紀錄表核對相關圖資,審核確認符
合第五點及第六點,依勘查意見評定優先治理順序,並依第四點執
行。
八、水土保持工程因遭受天然災害受損害時,依臺南市政府辦理天然災害
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