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落實本市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項下所訂各項實施策略及主要措施之執行,特訂定臺南市政府大型
活動安全管理作業及督導計畫。
二、依據:依據行政院頒訂「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有關重大災
害項目「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三、預期目標:強化本市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與維護工作,提供優質之大型
活動空間,並保障參與民眾之活動安全。
四、實施對象:本市舉辦之大型活動。
五、本府各單位權責如下:
(一)主辦單位:場地、器材之選擇、遴聘專業人員指導、訂定安全防護
計畫、訂定安全手冊辦理安全講習及實地演練、訓練。
(二)主辦單位: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三)本府交通局:整體交通維護之規劃之審查。
(四)本府工務局:搭建臨時建築物申請許可之審查。
(五)主辦單位及本府社會局:辦理相關保險事宜及老弱、兒童、身心障
礙者之服務及照顧。
(六)主辦單位及本府衛生局:醫護站場地之規劃、醫療、救護人員、救
護車輛之預置。
(七)本府環保局:環境垃圾清運及流動廁所等。
(八)本府警察局:現場交通之維持及意外事故現場跡證之保全。
(九)本府消防局:現場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檢查、現場救護及救災車輛之
派遣調度。
六、各機關辦理各項大型活動場地考量之原則: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
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應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
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七、各機關辦理各項大型活動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
1.明確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規
劃。
3.活動項目、器材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參與人數規劃:依活動性質、場地大小規劃參與人數。
6.場地臨時建築物(如舞台設計):洽詢本府工務局辦理。
7.場地消防安全之審查:洽請本府消防局辦理。
8.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安全評估):
洽請本府消防局審查。
9.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規劃:洽請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審查。
10.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急救設備、藥
材及救護車)洽請本府衛生局及消防局配合。
11.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
請本府環保局協助。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
須知。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
、回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應確實並落實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加強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
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4.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成果
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核備或
備查。
八、督導期程:每年不定期依本計畫辦理。
九、督導方式:
(一)主辦單位邀集本府各權責單位,辦理督導檢查作業。
(二)各項檢查結果,轉請各權責單位限期改善,並擇期實施複檢作業。
(三)本府辦理各大型活動之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6 月 10 日與 12 月
10 日前依附表 1 及附表 2 格式填報督導成果表,送本府消防局
彙整。有關「督導辦理情形」欄位,請填報執行期間、地點與方式
;並請以具體數字或法令修正情形敘明「執行成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