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
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工程課:停車改善方案擬訂與執行、路邊停車場
規劃管制、公有路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
徵收與撥用、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與獎勵民
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案件之審查、停車場工程、維
修保養與申請停車場建照預審、停車資訊系統及電子
收費系統之規劃建置等事項。
二、停車營運課: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營運業務運
作管理、票證管理、營收、統計與分析、公有停車場
委託經營業務規劃與執行、公有停車場接管與督導、
停車場經營業之登記管理、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擬訂
及停車場費率訂定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課:公有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收費與管
理、委託租用民間拖吊業務、遊動廣告物設置審核與
督導、研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出納、財產
、採購、發包、資訊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企劃工程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