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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1210707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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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
         ,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
         ,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
         ,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  三  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免
     收規費:
       一、屬土地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
         土地變更編定者。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辦理者。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