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
,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
,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
,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 三 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免
收規費:
一、屬土地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
土地變更編定者。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辦理者。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