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
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特設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
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為土地開發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於申
請人申請建築許可時,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但已依區
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各目的事業
法令,將敏感地區基地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納入審查者,不在
此限。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除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管科)科長為當然委
員外,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五)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高雄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視案件提送情形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其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總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
及審議,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其應自
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
開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到會陳述意見。
七、本小組置幹事二人,由建管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記、統計、分析
、會議紀錄及其他組務。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併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
資料一式十八份,送本小組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
定之調查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立面
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成果圖。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九、依第八點審查核准之評估報告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本要點
委員會重新審查外;其餘變更應檢具技師簽證之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
,併同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免重送審查:
(一)一宗基地之面積增加,大於原核准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者,或增加
基地範圍屬地質敏感地區者(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
(二)建築面積增加值,大於原核准建築面積之百分之五者。
(三)建築物位置於一宗基地內調整,且調整後建築物基礎範圍涵蓋地質
敏感地區。
(四)基礎或地下室開挖深度增加值,大於原核准開挖深度百分之五者。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