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捐助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文
化藝術財團法人,指該財團法人於設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
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
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例為準。
三、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董事會之組成,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監察人之選任,
亦同。
四、本局對於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應每三年辦
理一次查核。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辦
理。
五、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董事會,應於召開會
議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局備查。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