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
年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市立高級中
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配合本市每學年第二學期辦
理跨教育階段安置工作時程,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四、身心障礙學生於一學期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檢具醫生證明需
因病請假連續三個月以上,或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校內
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評估
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身心障礙學生下一階段學習者,得提出延長修業
年限申請。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程序如下:
(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別化
教育計畫會議,評估與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學生日後生活與學習
適應。
(二)學校召開特推會進行評估與初審會議。
(三)學校初審會議通過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備齊相關文件提請鑑輔會審
議。
(四)鑑輔會審議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學校代表列席說明。
六、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審查表及申請表。
(二)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及延長修業年
限輔導計畫表。
(三)身心障礙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貼於申請表
上)。
(四)特教通報網鑑定安置提報名冊。
(五)學生輔導資料或個別化教育計畫。
(六)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七)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例如:醫院證明文件等)。
七、鑑輔會審議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考量以下事項: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年限為一年,最高延
長期間,國民中小學為二年,高級中等學校為四年。
(二)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增加學校班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
益。
(三)經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除因情況特殊經鑑輔會審核通過者
外,於延長修業當年度不得重複請領政府各項特教補助(例如就學
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等)。
八、經本市核准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應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
行政支援並落實學生輔導計畫。
為落實學生輔導計畫,本局得定期追蹤或訪視延長修業年限輔導計
畫表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