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協助具有工作能力及就
業意願之失業勞工,增加其就業機會,改善其生活條件,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環保局自行招考以業務費進用之環保清潔臨時人員。
前項業務費,不包括補助款。
三、本要點協助對象為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具有工
作能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無工作者。
(二)長期失業勞工:指依就業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長期失業者。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之低收入戶或
第四條之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其戶內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具
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
前項設籍期間之認定,以環保局辦理招考之報名截止日為準。
第一項協助對象如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一項協助對象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公民
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四、受協助對象參加招考,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高齡失業勞工: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具有
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二)長期失業勞工:最近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
證明文件、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具有詳細記
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核定函或證明文件影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內
戶籍謄本或具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五、環保局自行招考環保清潔臨時人員時,採比例保障方式,凡當次進用
人數每滿五人者,其中須進用符合第三點資格條件一人以上。但應徵
人數不足或未符合招考要求者,不在此限。
六、環保清潔臨時人員招考之甄試項目、測驗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進用方
式等,依公告之甄試簡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