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監督管理本市臺南市立醫
院委託經營暨整建案,確實履行契約相關內容,順利推展醫療保健業
務,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效率,特設置履約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小組設置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小組之管理任務如下:
(一)督導民間投資機構依雙方簽訂契約及經營暨整建計畫執行書履行管
理。
(二)依契約所定營運績效評估機制,建立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評估民間
機構營運績效。
(三)掌握民間機構如期提出或交付經營計畫、財務報表、工作資料及其
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四)營運資產依契約辦理移轉及點交歸還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者,要求民間機構於營運期屆滿前一定期限內辦理資產總檢查,並
將結果提送本局審核,呈送本府核備。
(五)檢討有關本案履約之相關問題。
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之產生及任務: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或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法
制委員、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局長指派,其餘委員分別由秘書室、
會計室、政風室等科室主管兼任。
(二)幹事一人至四人,由本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幕僚業務
。
(三)本小組任期:自小組成立之日起至本案契約終止( 107 年 6 月 30
日)。若有續約,則小組成員任期延至續約期滿之日止。
(四)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小組成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
員擔任之。
五、本小組任務之執行方式:
(一)定期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如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二)就其履約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得視其
必要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如醫院)、團體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
或居民代表列席。
(三)本小組會議召開應有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