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
(二)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均著色標示,比例尺配置圖不得小
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五)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
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得免附。
(六)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
著色標明。
(七)建築線指定(示)圖。
(八)屬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併附水土保持計畫書。
(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查詢
結果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文件辦理初審,再會同有關機關依非都市
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表)實地會勘,
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
事業計畫後函覆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前點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未於核准日
起二年內完成立案手續者,廢止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
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者,得向本府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不
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