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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一)字第107047707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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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
(二)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均著色標示,比例尺配置圖不得小
   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五)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
   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得免附。
(六)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
   著色標明。
(七)建築線指定(示)圖。
(八)屬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併附水土保持計畫書。
(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查詢
   結果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文件辦理初審,再會同有關機關依非都市
    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表)實地會勘,
    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
    事業計畫後函覆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前點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未於核准日
  起二年內完成立案手續者,廢止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
  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者,得向本府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不
  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