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讓失能個案在家中接受持續性的醫療照護,預防再住院及使用
急診的頻率,減輕家庭因個案往返醫療院所的經濟及人力負擔,並給
予相關的照顧諮詢指導,進而減少疾病的擴展,特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個案)為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已在機構接受照護者,不予補助。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需協助之獨居老人。
(三)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四)失能身心障礙者。
(五)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服務項目:
1.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二次以外,需持三個月內醫囑單
並經照顧管理專員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多提供二次居家護理
服務。
2.依病情需要醫師訪視或開立醫囑單等情形,醫師訪視次數每二
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服務內容:
1.一般傷口護理。
2.各種注射。
3.符合個別需求之護理措施。
4.一般身體檢查。
5.代採檢體回院送檢。
6.各種依個案需求之護理指導。
7.營養及基礎復健運動指導。
8.醫師訪視。
9.適當社會或醫療資源諮詢。
四、補助原則:
(一)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服務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交通費新臺幣二百
元。
(二)每次補助醫師訪視費新臺幣一千元(不補助交通費)。
(三)前開費用補助額度如下:
1.一般戶:服務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
三十,交通費由個案自行支付。
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至二點五
倍者:服務費及交通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九十,民眾自行負
擔百分之十。
3.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服務
費及交通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百。
4.超過政府補助額度部分,由民眾自行負擔。
(四)偏遠地區(龍崎區、楠西區、左鎮區、南化區)加給百分之十服務
費。
五、服務單位資格:依法登記之居家護理機構並經所轄主管機關最近一次
督導考核「合格」者。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時,依服務承辦單位契約書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