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者身心壓力與負擔,以支持
家庭照顧持續照顧能量,並增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個案)為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需協助之獨居老人。
(三)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四)失能身心障礙者。
(五)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者(一至二項 ADLs 失能者;僅 IADLs 失能之獨居老人
者)。
(二)中度失能者(三至四項ADLs失能者)。
(三)重度失能者(五項以上失能者)。
個案之照顧者須為本國籍並照顧達一個月以上,已僱請外籍家庭看
護工之家庭,不予補助。
三、服務內容及方式:
(一)機構喘息服務:將個案送到機構照顧。
1.為預防機構內感染事件發生,個案於入住前應提供檢體文件,
體檢項目包含:
(1)必要項目: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及桿
菌性痢疾)。
(2)依各服務提供單位規定:血液常規、尿液、生化檢查等
。
2.入住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者,以一日計;未滿
十二小時者,由民眾自付。
(二)居家喘息服務:由合格照顧服務員至個案家中提供個案家務及日常
生活照顧、身體照顧等相關服務。
1.服務時間一日以六小時計,半日以三小時計。
2.服務提供單位得申請行政管理費,上限為單位核銷服務費百分
之五(支用項目包括衛生耗材〔口罩及手套〕、通訊費、油料
費、文具用品及紙張費用)。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內容:
1.輕度及中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十四天。
2.重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二十一天。
(二)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每日補助服務費以新臺幣一千伍百元計(其中
民眾部分負擔比例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另新臺幣三百元作
為服務單位人力變動成本之支付調整統籌應用)。
(三)機構喘息服務另補助交通費每趟新臺幣一千元計,一年以四趟為限
。
(四)服務費及交通費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下列補助:
1.一般戶: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2.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至二點五
倍者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九十,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3.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由政
府補助百分之百。
4.費用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由民眾自行負擔。
(五)偏遠地區(龍崎區、楠西區、左鎮區、南化區)加給百分之十服務
費。
(六)接受喘息服務之個案,同時段不得使用本市之長期照顧類服務。
五、服務承辦單位:
(一)機構喘息服務:
1.老人福利機構。
2.護理機構。
(二)居家喘息服務:
1.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2.老人福利機構。
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
社。
4.承辦本市居家服務業務之提供單位。
(三)前開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
1.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者。
2.護理機構及精神護理機構:最近一次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者。
六、本要點如未盡事宜時,依服務承辦單位契約書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