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
區營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之管理,提升使用效率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中心國際會議廳及中、小型會議室。
第 四 條 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舉辦活動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場地:
一、學術性演講或研討會。
二、農業相關生技產品等發表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第 五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檢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經許可並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時段及金額如附表。
第 六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得
免費使用;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亦同。
第 七 條 申請場地經許可使用者,繳納之使用費概不退還。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退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
一、因特殊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主
管機關,得退還所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得退還其不能
使用期間之場地使用費。
三、主管機關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
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不能改期者,
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使用費概不
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之虞。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本中心建築與設備之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第 九 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接用、變更電線及電
器設備或搭建臨時設施。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
點為之。
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
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場地使用時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活動所
需器材設施、人員意外事故處理及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
責處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