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費用: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未滿一歲之兒童。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低收入戶。 五、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之免費對象。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者,應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