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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都更字第1090518067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都發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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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
  訂定本基準。
二、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其 計算公式如下:
  F≦F0+△F1+△F2+△F3+△F4+△F5+△F6
  F   :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F0  :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之獎勵容積。
  △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6: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獎勵容積。
三、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依附表一及附表二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