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
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學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區應以穩定為原則,其劃分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
南市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為
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區或里、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學區內之學
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本市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基本學區劃分原則:
1.保障學生就學。
2.均衡學校發展。
3.依據各校容量。
4.顧及學生通學。
5.配合社區發展。
6.調適班級人數。
(二)共同學區劃分原則:除依基本學區原則劃分外,另包括下列原則之
一者。
1.二所以上學校相近就學時間、路程考量其方便性。
2.遷校或新設學校而有實際需要者。
3.國中改制高中而有實際需要者。
4.校舍須重大修繕者。但修繕完竣後,即回復原學區規劃。
5.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管制學校調整者。
6.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7.特殊情況而有實際需求,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
四、學校類型之認定,依本局評估學校新生人數、校舍空間、設備、當地
人文、歷史及社區發展或其他特殊原由劃分,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
公告為一般入學類型、自由入學類型及總量管制類型。
(一)一般入學類型:指學校依本局劃分之基本學區、共同學區招收學區
內之學生且新生人數穩定,未超過現有校舍數量及班級規模者。
(二)自由入學類型:指學校除優先依基本學區、共同學區招收學生外,
不受劃定學區之限制,可招收本市全市學生。
為鼓勵小型學校發展學校特色,本市六班(含)以下之國中小皆為
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分校與本校分開認定)。
學校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得向本局提出自由入學類型申請,並
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公告為自由入學學校:
1.學校位於郊區,招生不易。
2.內人口外移嚴重,新生數快速遞減。
3.原由經審查小組核定。
列為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如原核定條件消失時,由本局提案經審查
小組審查通過後得恢復為一般入學類型。
(三)總量管制類型:預估未來新生人數超過現有校舍數量及班級規模者
。為優先維護學區內確有居住事實之學生就學權利,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公告為總量管制類型學校:
1.依本局核定班級數(校舍使用量)、每班學生數招收已額滿。
2.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無適當校地可供增建者。
3.特殊原由經審查小組核定。
本類學校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制定新生入學作業
辦法,並提交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列為總量管制類型,如因管制原因消失,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得
解除總量管制。
五、本局為辦理本市國中小學區劃分,應邀請各方代表成立學區劃分調整
審查小組(簡稱審查小組)辦理之。
前項審查小組共置成員十一名。其中,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
任;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各成員由本局召集本府
與學區相關業務局處室人員及學校代表組成。
六、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據本局學區劃分調整規劃,定期召開會議審查。
(二)學校類型認定、解除之審查。
(三)依據本局及各國中小學區劃分調整提案,召開會議審查。
(四)審查總量管制類型學校新生入學作業辦法。
七、審查小組應由召集人召開、審查小組審查決定之。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皆
因故無法出席,由小組成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八、本局及各國中小得依行政程序於每年十月底前向本局提出學區劃分調
整提案。
九、學區之劃分及調整結果,陳市長核定後,由本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