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認養臺南市四草野生動物
保護區房舍(以下簡稱房舍)及瓦盤鹽田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房舍及瓦盤鹽田得由相關教育學術研究單位、專家學者、致力推動鹽
田文化團體或文化藝術創作者認養。
三、申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申請人姓名、戶籍及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
分證及立案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計畫書應載明:
(一)基本資料:組織團隊或個人簡介、經歷,必要時檢附佐證資料。
(二)運作機能:運作內容、服務對象及人力規劃等。
(三)服務特性:含申請目的、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
(四)資源配置:含使用計畫及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等。
四、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以書面或開會方式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請
申請者進行簡報說明。
五、認養期限一次以二年為限。認養情形良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長期執
行研究,經本局以書面或開會方式審核通過者,得優先續約。
六、認養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經同意認養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辦妥簽訂書面契約之
程序;屆期仍未辦妥者,視為放棄。
(二)經認養之房舍及瓦盤鹽田,應維持其使用功能,不得限定使用對象
及營利使用。
(三)認養單位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認養契約,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不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七、認養者於認養契約屆滿三個月前,得檢具認養成果報告書及認養計畫
書申請繼續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