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以下
簡稱認養人)無償認養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下道及人行天橋,
以提升管理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認養人應以書面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工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
三、認養人應置專人維護管理,並得於認養設施範圍內適當地點設置認養
標示牌一面。
前項認養標示牌內容應包括認養人、管理員及連絡電話;其式樣、
大小、規格、數量及設置地點須經工務局審核認可。
四、認養人應對下列事項負管理維護之責:
(一)維持地下道或人行天橋設施及其出入口兩端各延伸二公尺範圍內之
整潔。
(二)協助清除違規廣告物。
(三)發現認養場所有滲水、積水或垃圾筒、照明設備與其他設施損壞或
遺失時,負責維護及更新;其情況嚴重者,應即通知工務局協助處
理。
(四)發現有流動攤販或遊民聚集等違規情事,應即通知工務局或轄區警
察機關處理。
五、認養人不得任意改裝增減地下道或人行天橋結構及既有附屬設施;如
為美化或裝修等工程,應向工務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增建、改建設施之所有權歸屬本市,認養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六、認養期間以三年為一期。認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工
務局提出申請繼續認養,並於期滿前完成簽約手續。
七、認養期間成效優良者,本府將予獎勵表揚,並於認養期滿享有優先認
養權利。
八、認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務局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一)將認養權利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
(二)認養成效不彰。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定之行為。
九、認養人應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認養契約之日起十日內,拆除認養標
示牌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由工務局逕行處理,認養人不得異
議或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