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 稱本法)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 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得依違反本法事件情節輕重,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