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與取締
,特設農業用地稽查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稽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
區公所等機關派員組成之。
進行農舍所坐落之農業用地稽查時,除前項所述機關,另邀請農業
專家加入小組。
三、稽查小組執行稽查及處理期間如下:
(一)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年度稽查
。
(二)對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所坐落農業用地,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年
度稽查。
(三)經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案件,應於受理後二週內辦理稽
查。
四、稽查小組之業務分工如下:
(一)農業局:規劃與推動稽查作業及辦理農地農用之認定。
(二)經濟發展局:查核未登記工廠及違反工廠輔導法之處理。
(三)工務局:查核建築物及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四)水利局:審查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之
處理。
(五)地政局:審查農地坐落、土地權屬與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之處理。
(六)都市發展局:管制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及違反都市計
畫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七)環境保護局:受污染農地之認定及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處理。
(八)區公所:複查違反容許使用農業設施之改善及其同意書之廢止。
(九)農業專家:進行農舍所坐落之農業用地稽查時,對農業經營用地是
否供農業生產使用之認定。
五、稽查時應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說明,並填寫農業用地
違規使用稽查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