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超額賠償事件之核定事項。
(三)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就熟諳法
律人員、學者、專家、本局或所屬機關及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
)人員遴聘(派)之。
前項熟諳法律人員、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或所屬機關及市府人
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二分之
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
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學者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