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回饋金預算,以結合運用民間團體及個人之力量推展各項福利
、服務業務,並考量實際需求,有效配置政府資源,避免浪費且樽節
公帑,以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以設址於臺南市左鎮區並依法成立之民間團體,或設籍於
臺南市左鎮區之個人為限。
三、補助條件:
(一)各項補助計畫以具有成長性、啟發性、服務性、公益性之教育、文
化、社會福利等活動為限。
(二)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
元為原則。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受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須符合民間
團體及個人所列計畫內容,其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需與所列計畫書內
容相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一星
期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有助於審
核之相關資料,向臺南市左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包括活動名稱、目的、指導單位、主(協)
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效益、經費概算表及經費
來源等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案件以書面資料進行審核,經本所核准補助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同一案件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經費請撥、核銷及繳回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ㄧ個月內,檢附相關資
料憑據,包括註有時間之活動照片(須能完整呈現活動內容、補助
項目及人數)及簽到簿函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所。
八、督導及考核:
(一)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另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補助計畫是否配合現行政府重要政策為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
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其他規定:
(一)為落實回饋金實質補助地方,以達睦鄰美意,民間團體辦理全區性
活動之補助金額,不受第三點第二款額度之限制;其程序應依臺南
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辦理。
(二)社區發展協會所屬之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等次級團體,均須由該
社區發展協會擬具實施計畫函送本所審核。
(三)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本規範各項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