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提升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
效能,並推廣天文科學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管理機關為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各款地點:
一、南瀛天文館:
(一)星象館之會議室、圖書室及探索教室。
(二)天文觀測館之天文教室、圖書室。
(三)賽堤廣場攤位區。
二、兒童科學館:教室及視聽室。
第 四 條 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
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天文科學之各種教育活動。
二、舉辦具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或展覽活動
。
三、舉辦學術性、國際性集會演講或交流活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同意之活動。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
理機關提出,經許可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時段及金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除
應繳納清潔及水電空調費外,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他
政府機關、學校辦理與管理機關業務相關之活動者,亦同。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有特殊情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
,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
請求補償。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或撤銷其
許可,其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一規定。
二、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
三、選舉競選或政黨黨務活動。
四、婚喪喜慶宴客、外燴、烹煮、野炊或烤肉之行為。
五、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本館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七、轉讓場地供他人使用。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第 八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及保證金: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如期使用,退還其不能使用期
間所繳費用。
二、因第六條事由,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改期而不能改期
,退還所繳費用。
三、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
機關,退還所繳費用二分之一。
第 九 條 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接用、變更電線或電器設備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搭建臨時設施者,亦同。
第 十 條 許可使用期間毀損或遺失公物,應於三日內修復或照價賠
償,屆期不修復或照價賠償者,相關費用由管理機關自保證金
中扣除,不足時另追償之。
許可使用期間屆滿或經廢止、撤銷許可,申請人應於限期
內回復原狀,管理機關派員檢查無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
保證金。
第 十一 條 許可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器材設施、人員意
外事故處理及保險,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