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
需求。
(二)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
(三)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三、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願在本市設班且招收本市籍身心障礙學生施教者。
四、申請程序:民間團體申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
理各類特殊教育班,應填具申請表及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於每
年五月底前將委託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計畫申請書及有關證明資料,函
文本局辦理申請。
五、審核程序:本局應於申請後一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社政、衛生、財
政主計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六、經費:由本局每年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或由中央政府補助之。
七、執行與考核:
(一)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至各經核准受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機構,查核辦
理情形,如發現有不符申請計畫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
法追究責任及終止委辦事項。
(二)各申請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機構,應於每年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彙整實施成果報告送本局備查作為是否繼續委託辦理之參考。
(三)各民間團體接受本局委託辦理特殊教育後,如因故無法繼續辦理時
,應於年度結束前敘明事實理由,向本局提出終止委辦申請,由本
局審查小組審查之。
八、本局對於委託辦理推動特殊教育有功人員,得定期予以公開表揚及獎
勵。
九、本要點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