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擴大
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支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
履約管理階段之專案規劃委託。
(二)本府促參推動小組及辦理促參案件訪視。
(三)舉辦促參訓練課程、研討會及促參研習課程。
(四)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之作業手冊。
(五)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招商及宣傳(導)。
(六)舉辦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
(七)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採購。
(八)其他促參相關工程及業務。
三、前點第一款之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
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
工作項目。
前點第一款之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
日或契約終止日為止。
四、本府各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擬
具含預算明細之支出計畫,專案簽奉本府核准後,始得動支。
五、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
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