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巿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各山坡地所屬轄區公所(以下
簡稱公所)為加強山坡地保育治理工作,強化水土保持工程提報及審
查流程之明確性,以提升案件處理效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二、水土保持工程之定義:
本要點所稱水土保持工程,係於山坡地範圍內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施
設之工程。
三、水土保持工程權責劃分:
(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核定。
2.工程業務之督導。
3.工程計畫之審核。
4.工程成果之考核。
(二)臺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擬定。
2.工程之執行。
3.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取得。
四、水利局及公所為水土保持工程,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從事開發行為。
(二)違規開發之復整工程。
(三)無致生災害情況新設構造物,增加土地利用。
(四)私人區域。惟屬自然因素且無人為因果關係造成之災害預防及復建
(例如大範圍崩塌或地滑、土地因野溪沖刷需保護者),不在此限
。
(五)無保全對象、人煙罕至或無生命財產損失之虞等地區。
五、有下列情形者,因各有主管機關,不在工程辦理範圍:
(一)非山坡地範圍內。
(二)林務局管理之國有地、河川局治(管)理範圍之土地。
(三)國有財產署管理非公用之土地(具急迫性者不在此限)。
(四)依其他分工不屬於本局權責者。
六、遇有坡地災害情形,由陳情人提報公所,公所製作提案單,提報本局
派員辦理。
七、水土保持工程辦理原則:
(一)治理對象: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為準。
(二)受理程序:
1.公所承辦人員與陳情人至現場勘查,了解提案範圍及災害情形
,完成定位(GPSTWD67)與照相,並視需要設置安全維護措施
,維護民眾安全。
2.公所勘查後應先行審認符合本要點第四、五點各項規定者,始
研提勘查意見,概估需辦工程內容及經費,項目及單價需依據
臺南市政府小型工程單價表(如附件一),填具本局公共工程
計畫提案單(如附件二),提報本局審查。
(三)實勘程序:
1.經公所審認符合辦理原則之工程,由本局人員覆核公所提送案
件,符合後擇期會同公所辦理現場勘查。
2.填具本局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
(四)審查程序:
1.依勘查紀錄表核對相關圖資,審核確認符合辦理原則,即依災
害程度核定辦理。
2.依下列五種情形,評定災害程度:
(1)優先處理: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需要處理:災害情況明顯造成不便,或設施結構物損壞
為避免災情擴大需進行治理。
(3)無需處理:不符本要點規定。
3.依本工程審查作業要點簽請核定辦理。
八、水土保持工程遭受天然災害時,依臺南市政府辦理天然災害緊急搶修
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