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實現公民社會願景,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本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學習表達意見與發展公民素養及能力,並引導兒
童及少年參與政府決策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資格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代表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成立遴選委員會
遴選之。遴選委員會成員得由前任兒童及少年代表擔任,其人數不
超過遴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兒童及少年代表初任應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且關心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議題,並具有參與公共事務、志願服務、社會公益團
體活動或其他相關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兒童及少年代表之幕僚作業、運作及培力訓練由社會局辦理,並得
納入專業團體機構或人士資源。
三、本府置兒童及少年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並得酌選備取若
干人;遴選時應兼顧年齡、性別、族群與區域分布之平衡及公平、公
開等原則,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代表於任期中未通過第五點之考核者,本府得終止其代
表資格,不受二年任期之拘束。。
四、兒童及少年代表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本府辦理之培力訓練課程、兒童及少年代表定期會議或相關會
議。
(二)擔任兒童及少年代表召集人、副召集人或會議主持人。
(三)經推派列席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會議。
(四)出席各項會議前蒐集兒童及少年意見。
五、為提昇兒童及少年代表培力效益,於其任滿一年之前三十日內,本府
得規劃辦理兒童及少年代表考核;兒童及少年代表之考核如下:
(一)參與培力訓練課程及相關會議之出席率。
(二)出席會議之發言。
(三)團隊溝通之表現。
兒童及少年代表之考核結果,得為決定其任期第二年繼續擔任代表
之依據;未通過考核者,取消代表資格,其缺額由備取者依順序遞補
,任期至該屆任期屆至。
六、兒童及少年代表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