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為能有效督促本市轄內已設置之空氣品質淨化區(以下簡稱淨
化區)之維護管理作業,達到淨化並提升空氣品質效果,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市轄內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本局補助經費建
置之淨化區。
四、考核方法:淨化區之考核依特點分為環保公園、環保林園大道及學區
種樹/社區綠帶三組;考核項目如附表一、二、三。每年由本局辦理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本局每年進行實地考核二次。
(二)年終考核:由本局邀請二位專家學者及一位本局代表組成年終考核
小組,就淨化區三組平時考核成績排名前四處進行實地考核維護管
理情形。
五、維護管理原則:
(一)環境維護管理:包括園區環境整理、設施維護。
1.環境整理工作應指派專人負責,並視淨化區之範圍與使用量之
多寡,做適當之安排與調配。
2.環境整理之工作時間以不影響民眾使用為原則,可視各淨化區
實際狀況,彈性調整清理時間。
3.平日應做好防災準備,災害發生後應即刻進行全面清掃、清理
斷枝殘葉並沖洗設施等復原工作。
(二)設施維護管理:
1.各項設施應確實執行檢修工作,隨時保持正常運作,以維護民
眾安全,提昇管理維護品質。
2.各項設施損壞無法立即修復或有影響民眾安全之虞時,應立即
圍封禁止使用,並立即設立明顯之警告標誌,促使民眾注意防
範,以確保安全。
(三)植栽維護管理:包括生長情形、是否定期修剪、草坪裸露情形。
1.草花應定期更換,並維護、補植 以維護良好公園景緻。
2.草坪須定期修剪、清潔、養護、補植,且不得有土壤裸露現象
。
3.喬、灌木之澆水、施肥、剪枝及清潔等養護工作,應注意保持
其生長強健及外形之自然優美。喬木有必要進行大規模修剪時
,需於執行前報請本局備查。
六、考核獎懲方式:
(一)平時考核:本局依考核結果移請維護管理單位所屬機關辦理。
1.獎勵:
(1)考核分數九十五分以上者,業務承辦人員、主管人員各
嘉獎二次。
(2)考核分數八十五分至九十四分者,業務承辦人員、主管
人員各嘉獎一次。
2.懲處:考核分數六十分以下者,業務承辦人員、主管人員各申
誡一次。
(二)年終考核:就淨化區三組各取前二名表揚獎勵。
七、有以下情事者,不納入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淨化區平時考核分數低於七十分(不含七十分),於下次考核仍未
改善,或未經本局同意更改用途,不予補助當年度維護管理經費。
(二)管理維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因道路拓寬或都市設計規劃無設置淨化區之必要。
2.淨化區設置已達土地使用同意書年限。
淨化區之補助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補助原則:
(一)補助金額:
1.環保公園、社區綠帶面積零點五公頃(含)以上,每處最高新
臺幣(下同)四萬元;未達零點五公頃者,每處最高二萬元。
2.環保林園大道、學區種樹長度零點五公里(含)以上,每處最
高二萬元;未達零點五公里者,每處最高一萬元。
3.前兩目之補助額度依前年度考核成績核算:
(1)考核分數八十五分以上者,全額補助。
(2)考核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者,補助百分之九十經費。
(3)考核分數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者,補助百分之八十經費
。
(4)考核分數七十分至七十四分者,補助百分之七十經費。
(二)申請補助額度未達前款補助金額者全額補助。
(三)淨化區內裸露地鋪設碎木改善及增設植栽解說牌之費用不列入上揭
補助經費限制中。
(四)申請補助案未依期限送至本局,不予補助。
(五)維護補助經費申請期間依本局公告為準,惟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九、補助項目:
(一)植栽工程費:含搬運、植穴、種工、支架、基肥、廢土清運費用。
(二)養護管理費:淨化區養護管理之人力費用。
(三)告示牌或植栽解說牌之設置費。
(四)裸露地鋪廢棄碎木改善費。
(五)其他雜項支出:工具、耗材費用。
十、審查作業及核銷程序:
(一)應備文件:申請補助案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
1.維護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維護補助經費表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應切實依據核定項目執行,其經費不得
挪為他用,如發現經費挪為他用,經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經費,
維護管理單位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淨化區維護補助經費。
(三)申請補助案執行完畢後,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將原始憑證暨領
據(註明解款行號,若有僱工須檢附或提列薪資所得證明)、成果
報告之光碟(含執行前、中、後照片)二份,彙送本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