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及其補正事
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
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會
)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依環評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以下簡稱書件),其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
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環評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者
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
每次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書面回覆意見,視
同無意見。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由環評會副召集人邀集
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
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環評會幕僚作業單位應簽報市
長核定。
五、本要點經環評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