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妥適應用臺南市政府
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之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與使用戶役政資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役政資料之查詢與使用,以辦理家庭教育業務所需者為限。
三、本中心應將申請查詢系統作業單位主管及資料使用者名冊函知民政局
;異動時,亦同。
四、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之作業程序與保密措施如下:
(一)於查詢取得資料當日應將資料加密存檔於公務電腦,並將資料從磁
性媒體刪除或銷毀。
(二)業務處理完畢時,應依法銷毀其紙本資料及刪除電子檔案。
(三)建立資料使用紀錄(附件一),並載明下列事項,經單位主管核章
後存查供稽核:
1.資料使用者職稱及姓名。
2.資料取得日期。
3.磁性媒體刪除或銷毀日期。
4.使用目的。
(四)查詢取得資料應予加密及妥善保護,並限於資料使用者業務範圍內
使用。
五、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之內部稽核與督導查核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每半年抽查資料使用紀錄,並將抽查結果作
成紀錄留存。
(二)民政局辦理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業務時,本中心應配合提供查核資
料。
六、違規應用戶役政資料連結作業之法律責任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使用查詢取得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
損者,應依法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者,本中心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