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以下簡稱各項設施)申請設置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設置。
三、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內申請設置各項設施,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使用細目依附表一規定,申請設置流程依附圖一規定。
四、各項設施之行業屬性,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五、申請總量管制許可案件,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二份,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無建物者,免附);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時,應檢具土地(或建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設置者,應於六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申請建築執照者,原總量管制許可(預登錄)失其效力。